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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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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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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附具範圍圖: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範圍勘選原則、四至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
五、土地使用現況。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預計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
八、安置計畫。
九、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及繼續耕作意願調查情形。
十、開發總費用、經費來源、償債能力等財務計畫分析。
十一、目前實際作業情況及預定工作進度表。
十二、總結。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
第 4 條
都市計畫之變更、新訂、擴大或農村社區實施更新或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時,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區段徵收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區域計畫之參考。
需用土地人應於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