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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重劃區名稱及其範圍。
二、法律依據。
三、辦理重劃原因及預期效益。
四、重劃區內公、私有土地筆數、面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類別明細表。
五、同意辦理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
六、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筆數、面積。
七、重劃區內古蹟保存、生態保育及國土保安用地等筆數、面積。
八、重劃區擬調整鄉村區、農村聚落與原住民聚落界線,變更為建地使用之面積及其理由。
九、預估行政業務費、規劃設計費及工程費之金額。
十、預估重劃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面積及平均負擔比率。
十一、預估重劃費用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工程費、拆遷補償費總額、貸款利息總額及平均負擔比率。
十二、預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平均負擔比率。
十三、重劃區內原有建築用地重劃負擔減輕之原則。
十四、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貸款及償還計畫。
十五、預定重劃工作進度。
十六、重劃區範圍圖:於地籍圖上以圖例標明重劃區界址及其四至。
十七、重劃區規劃圖及地籍套繪圖。
十八、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重劃區土地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書件。
第一項第十款之預估重劃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第十一款之預估重劃費用平均負擔比率及第十二款之預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平均負擔比率,其計算式如附件一。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 EN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修正重劃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第一項規劃應考量農業發展、古蹟民俗文物維護、自然生態保育及社區整體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