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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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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補助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期間,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致補助金額變更時,勞保局應予調整。但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後有追溯異動情形者,不予調整。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其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至十二月保險費,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繳納者,已繳納月份之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由本部補助。
前項被保險人已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保險費分期繳納,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繳納第一期金額且持續按期繳納者,視為符合前項補助資格。
第一項補助金額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