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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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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派員實地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時,應於七日前通知,並依指定日期前往辦理。
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
第 3 條
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種類,分為下列二種:
一、定期查核:根據合作社報送之決算報表所為之查核。
二、專案查核:對重大事項或主管機關因實際需要所為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