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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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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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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 5 條
榮服處受理申請後,應查驗其檢附之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未檢附而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逕予駁回。
申請案件經榮服處審查無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核定,並發給榮民證;有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前二項情形,榮服處應副知役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政署。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
EN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退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三、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