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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項資料之刊登,除另有規定外,各候選人及政黨資料之欄位尺寸、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應一致。
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及政見內容,選舉委員會得視字數,於所定欄位版面範圍內,個別調整其字體大小及段落行高。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
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標題。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三、編製或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
四、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