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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條所定曾服務機關,包括該服務機關之所屬機關。
遊說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 EN
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人員,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