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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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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法
EN
第 5 條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政治獻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2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