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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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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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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赦免法
第 5 條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4 條
(刪除)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赦免法
(民國 80 年 09 月 24 日 )
第 1 條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