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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EN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