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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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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EN
第 5 條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