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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EN
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