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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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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第 5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懸賞廣告,亦適用之。
1.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29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在當時已合法滾入原本者,即為原本之一部 ,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五條但書,定其是否已過一本一利時,自不得復認 為利息。
2.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2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如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按照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五條,應依民法 債編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其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 (二) 民法債編施行前已發生而迄施行時尚未履行之合夥債務,並不因民 法債編之施行而變為連帶債務。 (三)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七條所謂不履行之責任,係指債務人因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應負之責任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