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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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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 5 條
特勤人員擔任同一職務之職期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屆期應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輪調。但有留任原職務之必要,經權責機關(單位)核定延長職期者,不在此限;涉及人員借調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職務輪調,如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
第 3 條
辦理特勤人員職務輪調之權責單位,區分如下:
一、各特勤編組中之內部職務輪調:由各特勤編組單位自行辦理。
二、各特勤編組間之職務輪調: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協同相關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特勤專責單位)及其隸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