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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二條之機關(構)、單位、個人從事特種勤務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核予獎勵:
一、冒險犯難排除危害或奮不顧身以身作盾,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制止或排除危害,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安全。
三、完成特種勤務重大專案任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四、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期間,任務執行表現優良。
五、致力特種勤務相關研究發展或建制革新,成效優異。
六、參與特種勤務專業訓練、評比、檢查、體技能鑑測、年度競賽等,成績優異。
七、其他致力於特種勤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及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共同執行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及所屬人員。
前項以外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協助執行特種勤務著有功績、勞績或特殊優良事蹟者,亦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