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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服役期間,指入營報到時起至退伍令生效時止。
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指到押所報到時起至離開押所時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指入監(押)所時起至釋放離開監(押)所時止。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危安顧慮,由主管機關綜合相關情報及所在地區環境危險程度等因素判斷之。
特種勤務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
前項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
一、服役期間。
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
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之地區。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家安全局局長核定保護之。
第一項第三款對象安全維護期間,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各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需求提供人員,編組協助安全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