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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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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5 條
職務評定應於每年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辦理:
一、免職、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或死亡。
二、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
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其進修期滿當年度之職務評定,應俟其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核後,再予補辦。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81 條
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
司法院應逐年編列預算,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分派國內外從事司法考察或進修。
第 82 條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