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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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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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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5 條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施行前,尚未完成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修正前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試署及實授人員,有關辦案書類成績之
審查,適用修正前法院組織法及推事檢察官試署實授審查成績辦法。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完成候補成績審查人員,有關候補期間及分配辦理案
件事項,適用廢止前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
辦法;尚未完成試署成績審查人員,適用廢止前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
辦法及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之規定,其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5 條
高等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