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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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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法
EN
第 5 條
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23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