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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法 EN
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