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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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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招標期限標準
EN
第 5 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49 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