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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於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在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