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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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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該管行政機關,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即時強制之機關。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