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該管行政機關,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即時強制之機關。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