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EN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接受戶口校正為國民義務之一,其與戶籍登記及編訂門牌有無錯誤,係屬 兩事,並無關連。原告等以戶籍登記與編訂門牌不符,拒絕接受戶口校正 ,自難認為正當理由。而戶口校正又非官署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之事項, 被告官署因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分別科處原告等 罰鍰,洵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