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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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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請願法
EN
第 5 條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