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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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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組織法
EN
第 5 條
審計長綜理審計部事務。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04 條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 105 條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