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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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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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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廢
29 年附字第 2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在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未提出訴狀,亦未於審判期日到庭 釋明不能提出書狀之事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 百九十九條所定之起訴程序,殊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