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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載,原法院或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 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等語,所謂抗告法院,包括再抗告法院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