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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