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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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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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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EN
第 49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5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6 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47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49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第 49-1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50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