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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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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49 條
農會總幹事因請假、特別休假、出差等致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農會總幹事指定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代理之。但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準用前條規定代理之。
農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總幹事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但總幹事不予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理事長指定之。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
第 48 條
農會總幹事任期屆滿、出缺或停職時,應就農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依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代理總幹事職務,並報理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理事長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