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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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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49 條
教練車之保養維護項目及週期,應按原廠所訂規定實施,並作成紀錄,併前條資料保存。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
第 48 條
本辦法所使用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各種表冊,每期結訓後應裝訂一卷,保存期限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