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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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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49 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之一所稱可能被淹沒之土地,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69-1 條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