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既設供電線路及通訊線路更換支持物時,設備之配置應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吊掛路燈之跨距吊線或托架,其與通訊設備間,至少應具有附表一四一規定之垂直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