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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者,軍(士)官申誡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