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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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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第 49 條
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1.
裁判字號:
28 年渝抗字第 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命中止訴訟程序後,認為無中 止之必要時,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撤銷中止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