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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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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485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1.
裁判字號:
廢
18 年抗字第 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受命推事在調查證據中,諭候定期續審,並令隨帶文契交案,當事人對此 決定 (即裁定) ,不得抗告。
2.
裁判字號:
廢
17 年抗字第 1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受命推事所為之決定(即裁定),祇許當事人聲明異議,由受訴法院決定 (裁定),不得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