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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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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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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483 條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1.
裁判字號:
31 年聲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當事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以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 為限,觀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至為明瞭。本件聲明人因自 訴被告等毀損案,經本院認聲明人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分別諭知不受理及駁回上訴之判決,此項判決既非有罪之裁判,自不得聲 明疑義,聲明人乃以本院判決解釋不明,具狀聲明疑義,請求予以改判, 顯與前述規定不合。
2.
裁判字號:
27 年聲字第 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 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 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 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 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 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3.
裁判字號:
廢
21 年抗字第 2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審科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判決確定後,經第二審法院依大赦條例 以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惟於緩刑之宣告未經敘明,被告對之發生疑義 ,應向原第二審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