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係指每一審級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以前 所為之裁定而言。本件准許以保證書代提存之裁定,乃第一審終局判決後 (即第一審訴訟程序已終結後) 所為之裁定,顯非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 裁定,再抗告人謂為不得抗告,自屬誤會。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造當事人訴請抗告人返還舖屋,其訴訟標的價額雖應依舖屋之價額以為 核定,然此究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當否問題,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條之規定,非抗告人所得對之抗告。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抗告人在原法院聲請伸長裁定期間,經原法院以裁定駁回,自係訴訟程序 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抗告人提起抗告,按之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條之規定,即難認為合法。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原第二審法院於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所為命上訴人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係在第三審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前為之,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八十條之規定,不得抗告。 (二) 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固於假扣押、 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惟在起訴前之假處分程序准予訴訟 救助者,除准予救助之裁定已就後應繫屬之本案訴訟一併准予救助 外,其效力不及於本案訴訟之第一審及上訴審。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再開之權,故 當事人聲請再開時,不必就其聲請予以裁判,即使予以裁判,亦屬訴訟程 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條之規定,不得抗告。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禁止非律師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條之規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