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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 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抗告人雖曾減縮上訴聲明,但原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 其效力。抗告人既未於限期內補繳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行補 繳之裁判費,原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要無不合。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撤回上訴,係當事人於提起上訴後,以終結訴訟為目的之訴訟上一方之法 律行為,衹須對於法院表示撤回之意思即生效果。故此項撤回上訴之意思 表示,性質上不許撤回。本件聲請人既經向本院表示撤回上訴,自無許其 取回撤回上訴狀之餘地。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上訴人向原審聲請中止訴訟程序,原審已以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得以抗告聲明不服,按諸同法第四百七十八條 、第四百三十五條但書之規定,雖屬牽涉原審之終局判決,亦不受第三審 法院之審判。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撤回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 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僅發生喪失上訴權之效力,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仍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某甲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法 院認為不因該某甲等前曾撤回第三審上訴即謂不應准許,其見解並非不當 。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第三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原第二審法院固 應以裁定駁回之,若上訴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則原第二審法院僅有同法 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權限,不得將其上訴以裁定駁回之。 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除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外,原第二審法 院並無以裁定駁回之權限,如為駁回之裁定,無論曾否經上級法院本於合 法之抗告予以廢棄,均無終結上訴程序之效力,惟提起抗告已逾法定期間 者,仍應將其抗告駁回。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雖經刑事庭以裁定移送 民事庭,但該上訴如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不合法者,仍應以裁定駁回之 。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準用第四百三十 七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上訴於第三審應預納定額之審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為必須具備 之要件,欠缺此要件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而該當事人仍不遵行,即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