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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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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81 條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1.
裁判字號:
廢
29 年上字第 11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開設某商號以供給農民豆餅、肥料為其營業,其所供給被上訴人豆 餅、肥料之代價請求權,自不得謂非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列之請 求權,縱令此項代價約明,俟農產物收穫時附加利息償還,亦仍不失其商 品代價請求權之性質,不能據此即謂係以貨物折算金錢而為借貸。上訴人 主張該貨款為借貸性質,並非商品代價,原審認為不當,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