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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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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EN
第 48-1 條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信用合作社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38-1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