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聘僱前條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七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駛員人數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人數總和之二點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