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肺或水面供氣方式供給空氣,勞工在水面使用氧氣減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離開潛水深度十二點二公尺(四十呎)之減壓站開始,以每分鐘十二點二公尺(四十呎)速率上浮至水面、卸裝、進入減壓艙,並使用空氣以每分鐘三十點五公尺(一百呎)速率加壓至減壓艙內十五點二公尺(五十呎)深度,此正常的水面間歇總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
二、依附表四之規定,參照表內之潛水深度、滯底時間、艙內氧氣呼吸單元數量(每一單元為呼吸純氧三十分鐘及呼吸空氣休息五分鐘)、總上浮時間等從事潛水作業。
前項水面間歇總時間超過五分鐘時,應依附表四之三規定辦理,並每次作成紀錄,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