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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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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EN
第 48 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40 條
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