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船舶登記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第 48 條
以數船舶共同擔保債權而申請登記者,應另具共同擔保目錄,將各船舶分任擔保之部分,詳細列明,由申請人簽名。
共同擔保目錄如有數頁,每頁騎縫處均應簽名;申請人不止一人時,得由一人為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65 條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第 869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3 條
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受理設定抵押權、租賃權或權利變更之申請時,除分別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註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