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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看守所應商請地方政府機關提供骨灰存放設施處所,以供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死亡被告火化後存放骨灰之用。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