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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EN
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涉嫌違章漏稅之證件,如為營業人所需用,得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帳簿:由該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行抄錄或影印之,並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帳簿管理之規定,另設新帳繼續使用。
二、會計憑證及其他證件:如以影本代替原本足資證明其違章責任者,由該營業人於影本上簽名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無訛後,將影本附案,原本發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