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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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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
EN
第 48 條
稽徵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戶籍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懲處,並責令迅行補辦;其涉有犯罪行為者,應依刑法及其有關法律處斷。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29 條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第 37 條
戶籍機關受理死亡登記後,應即將死亡登記事項副本抄送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