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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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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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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48 條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定更新成果報告,包括下列資料:
一、更新前後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成果差異分析報告。
二、更新前後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成果差異分析報告。
三、原住戶拆遷安置成果報告。
四、權利變換有關分配結果清冊。
五、後續管理維護之計畫。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EN
第 78 條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