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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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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第 48 條
(刪除)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 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 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 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 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9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3 年 11 月 02 日
解釋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旨在促使納稅義務人按期納 稅,防止不實之申報,以達漲價歸公之目的,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各規定,均無牴觸。